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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境内销售回流的过境货物给外国人应否计入走私货物/海关法律师张严锋

【发布时间】2020-02-27 12:57:12 【阅读数】

2012年至2016年间,上诉人朱某伙同他人在日本等地组织二手汽车、摩托车等货源后,通过过境运输的方式申报入境并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安排卢某等人将上述货物偷卸在境内或偷运至朱某在瑞丽姐告的档口销售或回流销售给国内客户;朱某还以包税方式委托他人将上述货物绕关偷运至云南章凤拉影,安排卢某接货并联系赵某将货物运交朱某委托的A公司运输至昆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左某及员工张某、李某、郭某分工负责具体运输活动,涉案货物随后被转运给国内客户;2016年9月,A公司为朱某承运的一批走私货物被查,其中57.78吨为旧机电产品,属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另有17台全新发动机,属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80.67962万元;2016年间,朱某、朱某2从日本采购12台二手汽车及19台二手摩托车,由朱某委托夏某分次以骑行或委托货车运输的方式走私入境。

争议焦点:

朱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朱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涉案数额,应当予以核实。海关核定的数量是2013年4月以来的全部报关单证,即将2013年至2016年期间的全部货物均视为走私货物,而根据朱某的多次供述,期间有不少货物是从姐告门店直接卖给缅甸客户的,据此,应当在海关报关单据之外,另行提供证据证实哪些货物是销往缅甸,哪些货物涉嫌回流走私。

卢某上诉提出:1、其只是按照朱某的指示做事,公司货物在姐告档口大部分卖给缅甸人,没有回流到国内,不应计入走私数额。

法院认为:

首先,本案中,朱某、卢某等人将从非贸易区过境姐告贸易区的二手车等货物偷卸或出境后非法返回姐告贸易区并在姐告档口予以销售,其行为已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依法构成走私犯罪。其次,朱某在侦查阶段供述,涉案二手车以过境方式陆运到云南姐告时需报关出境,不能直接在姐告卸货,其将涉案货物出境缅甸后再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回流入境后卖给缅甸人;在一审庭审中亦明确供述,其很清楚涉案二手车是要出境的,不允许在国内销售。卢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因二手汽车不能直接在姐告口岸卸货,其和朱某2等人会趁姐告大桥口岸工作人员换班时,偷偷开过姐告大桥去瑞丽仓库,也有一部分直接在姐告卖掉,另外,朱某会请缅甸人把车开出姐告小国门,由海关监督汽车出境后,缅甸人再从缅甸把车开回姐告档口。以上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朱某、卢某对于过境二手车必须在姐告等口岸出境、不可非法回流销售均具有明知。综上,在姐告档口销售回流的过境二手车等货物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系走私行为性质,且朱某、卢某对于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认识,该部分已销售的货物依法应当计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数量之内。朱某及其辩护人、卢某对此所提异议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张严锋走私案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销售回流的过境货物应否计入走私货物数量

根据昆明海关于2000年8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姐告边境贸易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贸易区;第七条规定,驾驶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携带物品从非贸易区进入贸易区,自在海关监管现场向海关申报后到越过姐告瑞丽大桥中心线之前,应当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中途不得随意停留、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进行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出售、转让、交换等活动;第十条规定,非贸易区的货物进入贸易区后不得返回,如返回,按照国货复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上述规定,禁止进口的二手汽车等货物不允许进出姐告贸易区,如需经贸易区过境,必须出境后才可以装卸、销售,在姐告贸易区内(越过姐告瑞丽大桥中心线之前)不可装卸、销售,不可返回,返回需按复进口规定办理。

综上可知,在姐告贸易区内销售涉案的过境二手汽车等货物,无论是已出口到缅甸还是回流到国内的,均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因此无论已出口的二手汽车数量或回流到国内的二手汽车数量都应计入走私货物的数量。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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