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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重复签发提单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6-08-30 16:34:18 【阅读数】

上海海商海事律师张严锋提示:


因签发两套内容一致的提单而被取走货物的,应定性为提单侵权纠纷,而非无单放货纠纷。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海关律师团队提示:

        因签发两套内容一致的提单而被取走货物的,应定性为提单侵权纠纷,而非无单放货纠纷。

       无船承运人根据卖方的托运申请,向实际承运人办理托运,实际承运人签发了提单。无船承运人又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与实际承运人内容相同的提单。在两份提单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将提单交给第三人,造成提单项下的货物被他人提走的严重后果。无船承运人的这种行为很可能是处于提单欺诈的目的,它应对自己的这种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马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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