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商海事律师张严锋提示:
建造中的船舶交付前的所有权归属于造船企业。所有权人有权就建造中的船舶设立抵押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已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上海海商海事律师张严锋提示:
1、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定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建造中的船舶交付前的所有权归属于造船企业。所有 权人有权就建造中的船舶设立抵押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已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2、《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为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
(二)抵押权人为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四)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
(五)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
(六)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
(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其他情况。
3、 已经被安装在被抵押船舶上的机器、设备、材料因为已经被特定化,因而可以被视为建造中船舶的价值范围。但就如何判断存在一定问题,如果就仅以已经安装的机 器、设备、材料进行拍卖,显然对银行不利。因此,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讲,银行应当在抵押贷款合同中写明抵押物的范围。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马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