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运输如何主张损失金额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第六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案情】A诉称,2012年6月11日,秘鲁客户ALLISONIMPORTERSS.A.C.向A订购一批多功能遥控器,总价为30,135美元,交易条件为付款赎单。同年10月,A将该批货物交B、C出运,B签发了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B、C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与收货人,致A无法收回货款。据此,请求判令B、C连带赔偿原告货款损失25,135美元及利息损失。B、C共同答辩称,B、C与A未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C上海公司仅是起运港代理,负责安排货物出运,没有签发提单,因此不是涉案运输的承运人。被告B尽管签发了提单,但涉案运输事宜,包括托运文件传递,A都是与案外人香港货代公司AGUNSALOGISTICS(HK)LIMITED联系,A要求B、C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A未能证明涉案货物已被放行,事实上,涉案货物仍在目的港保税仓库内无人提取;关于涉案货物损失,A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涉案货运目的港在秘鲁,具有涉外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解决涉外合同纠纷的准据法,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确认选择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处理本案纠纷,据此确定中国大陆法律为审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关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A是涉案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且持有全套正本提单,故本院认定A系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和正本提单持有人。其次,C上海公司接受原告的委托,代为办理涉案货物的出运事宜,且向A收取了相应费用,故本院认定被告C上海公司系A的起运港货运代理人。再次,被告B实际签发了涉案提单,该提单样式系由被告B公司登记备案,故本院认定被告B公司系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关于无单放货的事实及B,C的责任。根据涉案提单记载,涉案货物的交接方式为堆场至堆场整箱交接,又根据庭审查明,涉案货物已运抵目的港,装有涉案货物的集装箱已投入其他航次运营,上述事实可作为涉案货物已被放行的初步证明。被告B公司虽辩称涉案货物仍在目的港保税仓库,但其不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故可认定被告B公司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本院认为,被告B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导致A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失去对货物的控制,A作为依法享有提单权利的人,有权要求被告B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C上海公司系原告的起运港货运代理人,对涉案货物被无单放货不存在过错,对A的货款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A的货款损失金额。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B虽对原告的损失金额表示异议,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A主张的货款损失为25,135美元,据原告提交的报关单显示,涉案货物价值18,630美元,且A当庭陈述收货人已支付了5,000美元,故A的货款损失金额应认定为13,630美元。关于利息损失,A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美元存款利率,自2013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A于同年6月27日曾向被告C上海公司主张因涉案货物被无单放货所受损失,故该利息损失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B,C连带承担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英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货款损失13,630美元及利息损失
【评析】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一、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无单放货事实是否成立,两被告应否承担责任;三、原告损失金额如何认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一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第二百六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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