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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发布时间】2016-08-22 16:57:59 【阅读数】

上海走私案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在海外购得的物品,想要通过我国海关,涉及到“进口关税”的缴纳问题。


法院认为:

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达1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还积极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普通物品的进出口监管及税收征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十四万元(已预缴六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
、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在海外购得的物品,想要通过我国海关,涉及到“进口关税”的缴纳问题。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而“完税价格”和“税率”,根据商品种类不同也有所区分,总体来讲,“完税价格”是海关在计征关税时使用的价格

海关总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马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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