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走私案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在海外购得的物品,想要通过我国海关,涉及到“进口关税”的缴纳问题。
法院认为:
在海外购得的物品,想要通过我国海关,涉及到“进口关税”的缴纳问题。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而“完税价格”和“税率”,根据商品种类不同也有所区分,总体来讲,“完税价格”是海关在计征关税时使用的价格。
海关总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马海峰)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已预缴六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