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走私辩护律师张严锋律师团队提示:
对于精密仪器,有严格的特殊运输要求,托运人应将这种重要信息告知承运人,最好以合同附件的方式,以防发生货损之后承运人以托运人未告知此种重要信息为抗辩理由。
“原告的被保险人江苏海企与被告签订了《运输代理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将涉案货物从上海港运至泰国的最终收货地,被告收取的运输包干费中包含了装运港的港杂费、清关费用、海运费、装运港和卸货港的上下吊机费、目的港清关费用、泰国国内运输费用以及最终收货地址的卸车费等,协议还约定被告应竭尽所能保证货物安全,对被告及被告雇佣者过失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并负责及时办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所有清关、运输、送货等手续,按照计划及时将货物安全送至最终收货地址并完成卸货工作。本院认为,江苏海企与被告签订的《运输代理协议书》虽名为“代理协议”,但被告在该协议项下承担的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收取的也是全程的运费,故原告的被保险人江苏海企与被告之间建立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负责将涉案货物完”
对于精密仪器,有严格的特殊运输要求,托运人应将这种重要信息告知承运人,最好以合同附件的方式,以防发生货损之后承运人以托运人未告知此种重要信息为抗辩理由。
(整理者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