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海关律师团队提示:
建造中的船舶交付前的所有权归属于造船企业。所有权人有权就建造中的船舶设立抵押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已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定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建造中的船舶交付前的所有权归属于造船企业。所有权人有权就建造中的船舶设立抵押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已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已经被安装在被抵押船舶上的机器、设备、材料因为已经被特定化,因而可以被视为建造中船舶的价值范围。但就如何判断存在一定问题,如果就仅以已经安装的机器、设备、材料进行拍卖,显然对银行不利。因此,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讲,银行应当在抵押贷款合同中写明抵押物的范围。
(整理者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