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律师办理黄某某(台湾人)走私普通货物(白糖)案,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陆某2、邵某某等9人受他人雇佣,由黄某某担任船东代表、何某某担任船长、陆某2担任大副、邵某某担任轮机长,共同驾驶“福德”船将自台湾省台中港装载的原产地为泰国的白糖,采用绕越中国大陆海关设关地的方式偷运进境。同年6月1日,“福德”船到达XXX码头后,部分白糖被卸走,剩余白糖被当场查获。经检验、估价,涉案货物为符合我国食糖国家标准的精制白砂糖,净重458吨,价值人民币1,313,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计核,上述涉案白糖偷逃应缴税额1,581,454元。2018年6月2日凌晨,XXX港边防派出所登临“福德”船将被告人黄某某和邵某某抓获。经网上追逃,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9月17日和9月20日抓获被告人何某某、陆某2。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