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律师办理于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案,法院减轻判处二年缓刑二年。
2018年7月1日,被告人于某某乘坐MU2020航班从日本静冈出发,于同日17时38分许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并计划转乘MU5417航班飞往四川省成都市,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中转航班的托运行李通过X光机检查时,在被告人于某某托运的黑色行李箱和纸箱中发现可疑物品。随后,海关旅检处关员根据乘客信息,委托航空公司在飞往成都的登机口找到被告人于某某,并将其带至海关旅检现场进行开箱检查。经检查,海关关员在于某某托运的黑色行李箱和纸箱内查获疑似象牙制品各1件,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查获疑似象牙制品4件。此后,接警而来的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将被告人于某某抓获。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疑似象牙制品,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现生象象牙制品,总重量为3.71千克,现均扣押于上海海关缉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