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律师受上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朴某(韩国人)走私普通货物案。法院减轻判处一年三个月。
2015年6月,文某某(已判决)受韩国外商委托,为其代理韩国化妆品进口中国的通关事宜。此后,文某某以“包通关”形式将该通关业务转包给被告人朴某,由朴某在上海具体办理进口手续。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朴某与文某某共同决定以柔软剂作为封门道具,将化妆品夹藏在集装箱中,再以伪报品名方式申报进口。此后,韩国外商根据要求将化妆品和柔软剂装箱,并开具以柔软剂为品名的提单交给文某某。文某某将提单转交给被告人朴某,并由朴某将该虚假报关单证提供给高某某(另案处理)及代理公司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
2015年9月,被告人朴某等人以柔软剂申报进口的集装箱(箱号NSSUXXXXXXX)被上海海关查获,从中查扣大量夹藏的化妆品。上述查获的化妆品,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456,3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