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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锋律师办理晏某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法院认定自首,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19-07-22 14:21:30 【阅读数】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主任律师承办晏某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法院认定自首并从轻判处晏某某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

      张严锋律师办理晏某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法院认定自首,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

    2018年1月9日,被告人晏某某从韩国乘坐FM828次航班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被告人晏某某随身携带的登机箱通过X光机进行检查时,发现内装有超量消费品,遂对其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被告人晏某某交代其还有两件托运行李未提取。经提取行李箱,并开箱查验,海关关员在被告人晏某某的一个登机箱、两个托运行李箱内查获眼镜1副、衣服2件、洁面仪4个、饰品4件、围巾4条、美容仪5个、鞋子6双、包袋13个、皮带16根、化妆品200件。后经海关关员进一步询问,被告人晏某某又交代了其戴于手臂,及藏匿于内衣中的5块手表,以及随身携带的背包中的2块手表。随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上述查获的各类消费品共计262件予以扣留。

    上述查获的262件消费品,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82,941.8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现均扣押于上海海关缉私局。

张严锋律师办理晏某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法院认定自首,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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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锋律师办理晏某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法院认定自首,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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