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公告〔2017〕26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6-28
		
		
			【生效日期】2017-7-10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现就中转确认书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52号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8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3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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