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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17 8:46:01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公告〔2017〕26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6-28
【生效日期】2017-7-10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现就中转确认书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52号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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