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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10 9:38:52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企业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7〕23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6-14
【生效日期】2017-7-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7年3月,中国与新西兰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西兰海关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新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新西兰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的成员为新西兰的AEO企业。

二、中新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单证审核和查验;对需要查验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中断的国际贸易恢复时提供快速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新西兰出口货物时,应当将AEO企业身份信息通报给新西兰进口商,由新西兰进口商按照新西兰海关规定填写申报,新西兰海关在确认中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从新西兰AEO企业进口货物申报时,需要在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该企业的新西兰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新西兰AEO编码”+“>”(英文半角)。例如,新西兰AEO编码为NZ1234,则填注:“AEO<NZ1234>”。中国海关在确认新西兰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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