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海关律师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服务电话:400-821-3848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27 8:59:05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7〕16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4-11
【生效日期】2017-5-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调整和废止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废止部分)》.doc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1日

如需咨询海关法律问题,请填写下方表单,我们将在24小时内书面回复至您邮箱。

沪ICP备11024743号-5 昕搜营销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3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