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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联合公告2017年第15号(关于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27 8:58:02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联合公告〔2017〕1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
【发布日期】2017-3-21
【生效日期】2017-4-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联合公告2017年第15号(关于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为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管理,保障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和国家濒管办决定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联网无纸化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二、试点期间,海关将通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联网核查方式验凭相关证书电子数据,以无纸方式申报的免予交验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口证书,海关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口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国家濒管办试点办事处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申请人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口、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仍须由海关同时在纸质证书的第9栏进行逐项签注(包括提单/空运单号、数量/单位、进出境口岸、日期、签名和公章),以供申请人按照国际公约规定在境外使用证书,签注日期为海关放行日期。

试点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申领并在报关时向海关提交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三、因海关和国家濒管办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以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2014年第34号)执行。

海关联系方式:全国海关热线电话:12360。

国家濒管办联系方式:

国家濒管办黑龙江省办事处:0451-82337347

国家濒管办福州办事处:0591-87854975

国家濒管办云南省办事处:0871-63101907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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