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1〕4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06-16
【生效日期】2021-07-01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于2022年5月16日起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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