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海关律师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服务电话:400-821-3848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02 9:58:25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1〕4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06-16
【生效日期】2021-07-01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于2022年5月16日起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6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pdf

如需咨询海关法律问题,请填写下方表单,我们将在24小时内书面回复至您邮箱。

沪ICP备11024743号-5 昕搜营销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3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