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海关律师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服务电话:400-821-3848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4 8:43:19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0〕10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0-09-07
【生效日期】2020-10-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1)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货人在申报时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声明进口商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向海关提交电子版或纸质《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模板见附件2)。

二、对收货人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实施合格评定时,重点现场验核货物规格型号与声明内容的一致性,对涉及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品同时验核货证一致性,必要时实施抽样送检。

三、对收货人未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仍采用现行的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商品目录.xls

2.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doc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7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pdf

如需咨询海关法律问题,请填写下方表单,我们将在24小时内书面回复至您邮箱。

沪ICP备11024743号-5 昕搜营销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3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