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0〕3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0-03-11
【生效日期】2020-03-1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9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花生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0〕39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花生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花生进口。现将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花生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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