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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1号(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6 10:54:50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1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0-01-21 
【生效日期】2020-01-2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1号(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0年1月7日,波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4日,该国卢布林省(Lubelskie)、大波兰省(Wielkopolskie)发生8起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波兰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波兰的禽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波兰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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