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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号(关于滞报金票据电子化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6 10:53:35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20〕1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0-01-17 
【生效日期】2020-01-17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号(关于滞报金票据电子化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有关要求,为加强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和核算管理,决定滞报金征收启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7日起,海关向进口货物收货人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同时废止。

二、自2020年1月17日起,海关业务现场不再打印滞报金票据,进口货物收货人缴纳进口货物滞报金后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自行打印版式《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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