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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非设关地绕关走私走私冻品为何被海关认定为走私未遂

【发布时间】2020-02-21 10:44:07 【阅读数】

被告人陈某、梁某受人雇请,于2018年12月15日驾驶一艘船号为桂北27106的铁壳船从广西钦州港前往越南海域,并过驳了一批冻品,准备拉往钦州港交货,途径越南海域时被越南海警查获,后越南海警将案件移交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经清点过磅,该艘铁壳船装载冻品牛杂、猪肚共计58.72吨;经鉴定,该批冻品均从口蹄疫疫区越南输入,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

争议焦点:

陈某的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并指出陈某在此次走私活动中应属于走私未遂,并且有从犯、坦白等情节,建议最大限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陈某、梁某已经着手实施了走私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梁某故意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走私罪犯提供运输便利,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冻品58.72吨,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张严锋走私案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非设关地绕关走私走私冻品为何被海关认定为走私未遂

犯罪未遂的刑法规定是我们理解和把握走私犯罪既未遂界定标准的依据和出发点。《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据此,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二是犯罪没有得逞;三是犯罪没有得逞的原因是出自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也是认定犯罪未遂的基本条件,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才能够认定犯罪既遂。

本案例中有几个特殊的关键点:首先,本次绕关走私被查获的地点为外国海域;其次,本次绕关走私是由越南海警队员查获并交由我国海警大队的;最后本案例是否属于在海关监管现场当场查获。

我们认为,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不应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一个刑事政策和经验判断的问题,需要结合某一类犯罪的实际情况予以具体确定。对于绕关走私,应当采取“关境标准说”,即以脱离海关监管为标准,只要进入(离开)关境或者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的监管范围,被现场查获的,即为既遂;在走私运输途中被查获的,视为未遂。

本案中,几被告尚未进入我国关境即被越南的海警查获,既不满足关境标准,也不满足我国海关现场查获的特征,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是没有问题的。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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