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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辩护律师张严锋:海外代购走私行为的违法性简析

【发布时间】2019-09-27 9:22:22 【阅读数】

走私辩护律师张严锋:海外代购走私行为的违法性简析 

走私案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海外代购行为日益普遍,如何定性其法律性质是理解本案的关键。最基本的海外代购行为可以理解为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如果在免税额度以下,不需要通关申报;如果在免税额度之上,则需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申报,并补足税款。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的相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价值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审理查明:

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张某、李某乘坐CZ672国际航班将在韩国为他人有偿代购的包、首饰以及化妆品从韩国首尔带至沈阳桃仙机场。被告人刘某、张某、李某经桃仙机场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将三名被告人截查后,在其身上和随身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多件应缴税货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核定,上述货物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2904.39元。被告人刘某、张某、李某被沈阳海关缉私局当场抓获。

判决情况:

一、被告人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未随案移送的扣押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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