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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应否确定入罪数额标准

【发布时间】2025-04-21 17:26:33 【阅读数】

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应否确定入罪数额标准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自韩国平泽乘坐某某轮1307W航次从山东省威海港国际旅检大厅进境时,为逃避海关监管,将3支雪花秀化妆水(每支5毫升)、5支雪花秀乳液(每支5毫升)和2支后口红(每支1.5克)藏匿于所穿袜子中携带进境,未依照规定申报,被海关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化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35.47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5.47元。

 

        另查明:1.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自韩国平泽乘坐某某轮1187W航次从山东省威海港国际旅检大厅进境时,为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人身藏匿方式将30盒ESSE牌香烟、15盒RAISON牌香烟、3支伊思化妆水、3支伊思乳液和2支AHC乳液携带进境,未向海关申报,被当场查获。威海海关于2017年6月23日给予王某没收走私货物并科处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自韩国平泽乘坐某某轮1297W航次从山东省威海港国际旅检大厅进境时,为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人身藏匿方式将2支后化妆水和2支后乳液携带进境,未向海关申报,被当场查获。威海海关于2018年3月19日给予王某没收走私货物并科处罚款人民币7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明知携带物品进境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却故意隐瞒不申报,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规,属于走私行为。被告人王某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小额多次走私行为是否应该确定入罪数额标准

        对于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是否需要规定偷逃应缴税额标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又走私”规定一个合理的偷逃应缴税额标准,这样既可以避免刑罚打击面过宽,也可以使刑法的规定与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更好的衔接起来。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又走私”行为不应再规定偷逃应缴税额标准。主要理由是:不管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标准有多低,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以逃避刑事打击,有违《刑法修正案(八)》加大打击小额多次走私行为的初衷。

        我们比较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不应再规定偷逃应缴税额标准。从立法本意上看,该条是为了打击屡次走私的非法行为,而如果设定偷逃应缴税额标准,虽然可以有效避免刑罚打击面过宽,但同时可能无法遏止不法分子屡次走私的行为。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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