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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绕关方式出口小汽车为何被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发布时间】2025-04-18 15:10:15 【阅读数】

以绕关方式出口小汽车为何被认定为走私

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一)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某将其购买的5辆比亚迪F3型轿车运至延吉市,由被告人周某召集被告人祝某、王某2、迟某等,驾驶上述车辆从延吉市到图们市新基村南侧中朝边境处,采取绕关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车辆走私至朝鲜。

      (二)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王某将其购买的14辆比亚迪F3型轿车运至延吉市,由被告人周某召集被告人祝某、王某2、迟某,再由祝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由张某联系被告人于某等,驾驶上述车辆从延吉市到图们市新基村南侧中朝边境处,采取绕关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车辆走私至朝鲜。

      (三)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将其购买的10辆比亚迪F3型轿车运至延吉市,由被告人周某召集被告人祝某、王某2、迟某,再由祝某联系被告人张某,张某联系被告人于某等,驾驶上述车辆从延吉市到图们市新基村南侧中朝边境处,采取绕关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车辆走私至朝鲜。

      (四)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将其购买的10辆比亚迪F3型轿车运至延吉市,由被告人周某召集被告人祝某、王某2、迟某,再由祝某联系被告人张某,张某联系被告人于某等,驾驶上述车辆从延吉市到图们市新基村南侧中朝边境处,采取绕关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车辆走私至朝鲜。

      (五)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将其购买的12辆比亚迪F3型轿车运至延吉市,由被告人周某安排被告人祝某、王某2、迟某到延吉市接车,祝某又通过被告人张某联系被告人于某等,驾驶上述车辆从延吉市到图们市新基村南侧中朝边境处,采取绕关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车辆走私至朝鲜。

      (六)2018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将其购买的10辆比亚迪F3型轿车运至延吉市,由被告人周某召集被告人祝某,王某2、迟某,再由祝某召集被告人张某等,张某又联系被告人于某等,驾驶车辆欲走私至朝鲜,在图们市302国道凉水方向112公里处附近,部分车辆被图们市公安局查获。

        经鉴定,上述61辆比亚迪F3轿车价值人民币218.87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周某、祝某走私数额为人民币218.87万元;被告人张某走私数额为人民币99.95万元;被告人于某走私数额为人民币53.67万元;被告人王某2、迟某走私数额为人民币39.25万元。

争议焦点: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因联合国的决议及我国商务部的行政行为,导致向朝鲜出口汽车的行为被认为违法,如果禁令被取消,被告人的这类行为就不再触犯本案的罪名,也不会受到严重处罚;本案走私物品不属于珍稀资源及危险品,不会损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我国海关关税的损失,不会影响我国甚至是进口国的社会稳定性,周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造成的后果较轻,可以对周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向朝鲜销售车辆,没有对中国汽车市场造成不良影响,每台车出口关税按照人民币500元计算,61台车是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院认为:

        经查,周某等人不是向朝鲜出口汽车,而是采取绕关方式将车辆走私至朝鲜,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海关法规,也违反了联合国决议和我国商务部的规定,损害我国边境稳定和国家形象,且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经查,王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数额200多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周某等人违反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张严锋走私案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以绕关方式出口小汽车为何被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根据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8年第4号(关于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管理措施的公告)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97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对朝鲜出口商品

(一)自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对朝鲜出口铁、钢和其他金属、工业机械、运输车辆。

(二)限制对朝鲜出口原油。

(三)限制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

        二、自朝鲜进口商品

在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部分粮食和农产品、包括菱镁矿和氧化镁在内的泥土和石料、木材、机械、电气设备和船只。自2018年1月23日零时起,不再办理上述产品进口手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口岸放行手续的货物),此后进境的上述产品一律按禁止进口货物处理。

本公告自2018年1月6日起执行。

        由上述公告可知,自2018年1月6日起,我国禁止向朝鲜出口车辆,因此本案中各被告人向朝鲜运输车辆的行为,属于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应以《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定罪处罚。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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