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榴莲、青柠檬的犯罪认定及处罚
2021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1、林某2二人受“甲某”(身份不明)雇佣,驾驶指定船舶前往指定海域接货。同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1根据“甲某”的要求联系“乙某”(身份不明)与“丙某”(身份不明)。随后两名被告人根据“丙某”的指示轮流驾驶船舶到达A海域接驳货物。接驳好货物后,两名被告人根据“丙某”指示驾驶船舶返航,并在无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将货物运输至指定海域。当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1、林某2驾驶船舶将该批货物运输至B海域时被C海警局第二工作站执法人员抓获。C海警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货物进行清点核重。经核查,涉案船上有榴莲35.38吨,青柠檬21.76吨。经估价,涉案榴莲、青柠檬价格为1015060.00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N市海关核定偷逃税款共计200091.06元。
争议焦点:走私榴莲、青柠檬的犯罪认定及处罚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3.榴莲、青柠檬的税则号列及税率等
二、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水客受委托进行海上绕关走私的行为案例。具体而言,林某1与林某2两人被指派驾驶指定船只进行走私活动,所走私的货物包括榴莲和青柠檬。这些货物是从海上接驳而来,意图绕过正常的海关检查程序进入境内。由于这些货物在入境时需要遵守检验检疫的规定,走私行为不仅逃避了国家规定的税收,而且还规避了必要的检验检疫要求,从而侵害了国家进出口税收收益且公共卫生构成了潜在威胁。
根据《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完税价格(计税价格)的认定包括以下方法:一是实际成交价格法;二是海关估定货物价格法;三是市场倒扣法;四是拍卖价格法;其他合理方法确定价格法。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价格认定方法的适用原则为依顺序适用,只有在前一认定方法不成立的时候才适用下一顺序方法。
进口榴莲的普通税率为80%,最惠国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9%;进口青柠檬的普通税率100%,最惠国税率为11%,增值税税率为9%。本案中,涉案船上有榴莲35.38吨,青柠檬21.76吨。经估价,涉案榴莲、青柠檬价格为1015060.00元。因此本案适用的是“海关估定货物价格法”来确定完税价格。最终核定偷逃税款共计200091.06元。又因被告人林某1、林某2在共同犯罪中是“水客”身份,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判处林某1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林某2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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