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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走私案件中,公司员工是否构成走私犯罪

【发布时间】2024-08-09 17:20:15 【阅读数】

单位走私案件中,公司员工是否构成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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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与曹某(另案处理)合作经营A公司、B公司、C公司(另案处理)期间,在从意大利进口家具、灯具等货物过程中,与曹某共谋指使被告人蔡某制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发票向海关申报进口。其中,B公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4,990.64元,A公司偷逃应缴税额1,027,280.64元,C公司偷逃应缴税额2,244,304.22元。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在独自经营A公司期间,继续指使被告人蔡某实施低报行为,偷逃应缴税额644,850.47元。

幻灯片4.png争议焦点:单位走私案件中,公司员工是否构成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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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个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2.《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争议焦点解析
        根据上述条文内容可以得知,构成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受单位领导指派并积极参与实施;二是其行为构成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三是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中起重要作用。而相反的是,职务行为一般不应以犯罪行为论处。
        本案中,蔡某是否满足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条件?其受单位负责人指使制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发票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行为,是否满足“积极参与实施”、“主要环节”以及“起重要作用”?个人认为,本案属于典型伪瞒报实际成交价格的“通关走私”,其核心环节为向海关申报进口,蔡某制作低于知己成交价格的虚假发票是通关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为逃避应缴税款而实施,无该行为则无法完成走私行为,因此蔡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另蔡某在该起走私案件中属于从属地位,其听从主管人员的指示行事,没有自主决定权,从事的均是事务性工作,可替代性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低、作用小,因此系从犯。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提交相关硬盘,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构成自首;蔡某在公司中除报关业务外还处理其他事务,仅领取固定工资收入,并没有因制作低价报关单证牟取额外报酬。最终法院判处蔡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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