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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岛免税套购走私行为的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24-06-14 15:52:04 【阅读数】

上海海关走私辩护律师办案实务:离岛免税套购走私行为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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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吴某得知倒卖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可获利,遂到海南充当代购人员了解“套代购”流程。自2022年6月起,吴某根据陈某、郑某(二人另案处理)等“货主”收货价格,招募已购买离岛机票、船票人员充当代购工具,从三亚市各免税店套购化妆品、苹果手机等有利可图免税商品后邮寄给广东省深圳市的“货主”。吴某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支付“套代购”免税商品货款,“货主”收货后再向吴某付款。  

        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间,吴某套购走私免税商品共计4398件,货值2,143,332.68元,经海关计核,涉嫌偷逃应缴税额415,54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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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离岛免税套购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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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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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离岛免税代购行为即用个人购物资格和额度帮别人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简而言之就是“帮别人买”。代购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受托为亲朋好友代买离岛免税商品,或者购买离岛免税商品赠送亲朋好友,是正常消费行为。另一种是以牟利为目的有偿代购行为,为赚取佣金而为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商品,或将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是违法行为。

        离岛免税套购行为即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利用他人购物资格和额度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称为“套购”。在套购活动中,通常将出借个人信息和购物额度,为他人购买、提取、运输离岛免税商品的人员称为带货“人头”。事实上,“代购”并不直接等于“违法”,而是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公民出国及出入免税区都可以在一定额度内购买免税商品,享受一定实惠,不缴税金。而代购商也可以在合法范围经营代购生意,比如一些代购网站,他们在国外采购国内的稀缺商品,然后销售给客户,但是在税金上他们会以商品成交的最终价格计入税款,或者客户签收时补缴税款,这也都是合法的。合理的海外代购并不违法,“套代购”才是违法,走私、逃税就是犯罪。

       本案中吴某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多次组织他人套购海南自贸港离岛免税商品意图转售获利,所套购免税商品偷逃应缴税额累计415,545.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吴某组织代购人员多次实施套购走私行为未经处理,应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吴某所走私免税商品的偷逃应交税额累计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吴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吴某犯罪情节较轻,宣判前已主动预交部分款项用于冲抵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宣告条件,对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亦予以采纳。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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