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海关律师团队提示: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上述规定中“一年内该如何理解”?该一年内指只要两次走私行为发生在一年内就可以还是说两次行政处罚作出并送达的时间发生在一年内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徐奔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