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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主任律师提醒: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充分利用“海关行政复议和解”减少损失

【发布时间】2018-02-23 12:26:34 【阅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结合海关实际对海关行政复议和解作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海关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准许后,对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继续审理。

 

复议和解与传统复议程序有何区别

 

行政复议和解与传统的行政复议程序有明显的区别。

 

传统的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复议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撤销、变更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和解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进行和解协商——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将和解协议提交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批准——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并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也就是说,申请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被受理后,不是只能等待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接受最后的复议决定结果,申请人可以主动向被申请人提出和解,也可以应海关的要求进行和解协商,并在和解协商中更加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要求和理由,争取一个争议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处理结果。

 

通过行政复议和解,可以促进行政相对人与海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缓和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彻底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同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直接根据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和履行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无需再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履行执法程序(如调查、告知、听证等)等一系列繁琐的过程,既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及时得到保护,也可以有效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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