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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能否“移作他用”

【发布时间】2016-05-11 17:02:36 【阅读数】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海关律师团队:

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不能“移作他用”

1.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自身性质决定了其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的一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进口方必须在海关监管之下,按照海关监管要求使用处置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2.特定免税货物“移作他用”是指当事人在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有关税款的情况下,将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用于非特定地区,非特定企业或者改变其特定用途的行为。

(整理者: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倪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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