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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归类律师:汽车总重量小于30吨不得归入8704.10项下非公路自卸车

【发布时间】2024-07-10 17:26:12 【阅读数】

海关商品归类律师:汽车总重量小于30吨不得归入8704.10项下非公路自卸车



    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A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4辆自卸车,报关单号为230120****,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704109000。经查,上述自卸车型号为ZZ3257Ⅴ3847B1R,仅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为25吨,应归入税则号列8704230090项下,需提交出口许可证。

争议焦点:汽车总重量小于30吨不得归入8704.10项下非公路自卸车

上海海关商品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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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认为应归入商品编号8704109000,商品名称为其他非公路用货运自卸车,进口最惠国税率6%,进口普通税率20%,出口退税率20%。

    海关则认为应归入商品编号8704230090,商品名称为柴油型的其他超重型货车,商品描述仅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其进口最惠国税率15%,进口普通税率40%,出口退税率15%。

    根据子目注释规定,将自卸车归入8704.10项下非公路自卸车是有条件的,应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卸车(如下图所示):1、长大于12米;2、车体宽大于2.5米;3、车体高(空载状态)大于4米;4、汽车总重量大于30吨。而本案中车辆总重量为25吨,因此海关最终将其归入87042300.90


本国子目: 87041030
子目注释:

商品名称  非公路用电动轮货运自卸车

税目结构  87.04      货运机动车辆:

          -非公路用自卸车:

8704.1030  ---电动轮货运自卸车

8704.1090  ---其他

          ……

商品描述 

子目8704.1030非公路用电动轮货运自卸车,是以电传动为传动方式的非公路行驶货运自卸车辆。

这种车装有液压举升机构,由动力总成、电传动系统、电动轮、前后轮、悬挂、转向系统、攀升系统、制动系统、驾驶系统、车架总成、车箱总成等组成。

这种车结构坚固,配有倾卸式或开底式车身,适于运输挖掘料及其他材料。它配有固定式或铰接式底盘,一般装有越野车轮,在无路面或专用路段上工作。

自卸车是能将车箱(罐体)卸下或使车箱(罐体)倾斜一定角度,货物依靠自重能自行卸下或者水平推挤卸料的专用货运车辆。

非公路自卸车应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卸车:

1、长大于12米;

2、车体宽大于2.5米;

3、车体高(空载状态)大于4米;

4、汽车总重量大于30吨。

    综上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税则号列与实际货物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 构成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鉴于当事人能配合 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 (一 )》 第九条第 (二 )项 规定的从轻处罚 第 1 页,共 3 页情节。海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 (三 )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第 (三 )项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 )》 第十二条第 (二 )项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7.5万元。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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