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商海事律师张严锋提示:
承运人有义务按照运输合同的要求,在从接受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的运输过程,妥善地管理货物。
该批货物采取集装箱运输,运输方式为CY-CY(堆场至堆场)。根据货物买卖合同的约定,装箱由托运人A公司进行。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只是证明该集装箱表面状况良好的证明。由于B,C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中均确认该票货物在运输之前已经感染真菌,且未按约定进行预冷,涉案货物在交付承运人只是已经存在不良状况,这也是造成最终货损的原因之一,因此A公司存在过错。
另外,B公司认为系因运输过程中高湿度使得洋葱鳞茎无法处于休眠状态所致。但无相关证据。且双方的检验报告中均有“集装箱内部干燥,洋葱表皮干燥。”的描述。综上,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并无管货不当的行为。
(整理者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