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申请的法定期限及注意事项
被告合肥海关对本案原告申请设立物流海关监管场所事项,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皖关所字第0000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该《注册登记证书》载明海关编码为CNHFI330055,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6日。2017年11月27日,原告通过EMS国内标准快递向被告邮寄了《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延续申请书》,申请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被告合肥海关于2017年11月29日签收。2017年12月11日,被告合肥海关对原告A公司作出海关许可(3300201723005013)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该不予受理决定书载明,“你(单位)关于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延续的行政许可申请,我于2017年12月6日收悉。经审查,你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编号皖关所字第000055号)有效期为2017年12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八、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且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延续申请书》(附件4),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的,《注册登记证书》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故你单位应于2017年11月26日前向合肥海关提出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延续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关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延续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被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原告邮寄送达该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延续申请予以受理。
争议焦点:
上诉人诉称:1、申请延续的最后一日即2017年11月26日是星期日,上诉人于次日即2017年11月27日通过EMS国内标准快递向被上诉人邮寄延续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该申请未逾期。2、被上诉人实际收到日期不能作为确定上诉人提出申请的日期。对于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的,交付邮寄时间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时间。至于邮件何时能够达到收件人,取决于揽件单位何时组织投递、收件人何时签订等多个因素,非交邮方所能控制。没有法律法规将邮件收到日期确定为提出日期。
法院认为: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以信函申请的,海关收到信函之日为申请之日。本案中,涉案《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6日,A公司需要延续该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2017年11月26日前提出申请。然而,A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延续申请,合肥海关于2017年11月29日收到该延续申请书,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A公司所述“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等规定属于诉讼法的范畴,适用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情形。本案系A公司申请延续海关行政许可,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及海关相关规章的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张严锋海关法律师团队提示:
延续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申请的法定期限及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该条文可知,延续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必须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采用邮寄的方式提出申请,这也会引申出一个问题,即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应该是海关收到邮寄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还是当事人寄出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此作出了具体说明,即“.....以信函申请的,海关收到信函之日为申请之日;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海关收到有证明效力材料之日为申请之日。”因此,当事人采取邮寄方式递交延续行政许可申请的,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行政许可申请日。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