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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适航责任

【发布时间】2016-05-11 17:00:12 【阅读数】

上海走私辩护律师张严锋律师团队提示:

     承运人的适航责任指的是承运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在预定的航次中能够抵御一般或者可预见的风险,处于正常状态,保持安全航行。我国采用和《海牙规则》一致的标准,即谨慎处理的标准,只要承运人尽到了谨慎处理的义务,就不需要对损失负责。

      承运人的适航责任指的是承运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在预定的航次中能够抵御一般或者可预见的风险,处于正常状态,保持安全航行。我国采用和《海牙规则》一致的标准,即谨慎处理的标准,只要承运人尽到了谨慎处理的义务,就不需要对损失负责。
    本案中船舶为老龄中小型船,尽管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具备各种证书,但如果不能经受预定航次的正常风险,也不能称之为“适航船舶”。C公司在订立合同之时就应该知道此次航程会遭遇到冬季季风。该季风属于通常风险,不具有主张免责的偶发性。且并非长途航次的途中风险,而是开航不久即遇到的通常风险。承运人未能在开航前谨慎维护船舶以使其受住该通常风险,不应对由此造成的货损免责。

(整理者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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