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走私辩护律师张严锋律师团队提示:
按时交货是承运人的一项义务。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延迟交付。
按时交货是承运人的一项义务。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延迟交付。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除外,由于承运人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除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延迟交付而遭受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遭受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仍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整理者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