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海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x公司”,已注销)的实际控制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我国对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政策,在客户没有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接受客户委托进口废五金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并委托深圳市鹏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x公司”)内设部门佛山市深x通公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x通公司”)以包税包证的方式通关进口。当上述固体废物从境外运抵肇庆、南海等口岸后,深x通公司直接冒用或转给他人冒用肇庆市鼎湖环x再生制品有限公司等多家批文企业的《许可证》,伪报收货单位将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交付给国内指定收货人,共计136柜3063.538吨。
经查,根据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海x公司于2018年9月5日注销。
海关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张严锋提示:
本案中,海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某,明知我国对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政策,在客户没有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接受客户委托进口废五金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并委托鹏x公司内设部门深x通公司以包税包证的方式通关进口。当上述固体废物从境外运抵肇庆、南海等口岸后,深x通公司直接冒用或转给他人冒用多家批文企业的《许可证》,伪报收货单位,将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交付给国内指定收货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废物,应当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海X公司明知客户未提供许可证,仍接受客户委托进口固体废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犯罪。
因此依据以上案件事实,公诉机关对林某以走私废物罪提起指控。
但本案被告人林某所涉走私废物罪为海X公司的单位犯罪,其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提出指控,为什么公诉机关未对海X公司提出指控呢?
在我国,单位犯罪处罚原则上采用双罚制,即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相关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例外情况时,采取单罚制,即只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本案中的涉案犯罪单位海X公司在公诉机关起诉前已注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原犯罪单位已注销无法追诉的情况下,对单位犯罪采取单罚制,即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林某系海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犯罪行为作出决策,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院依法认定其对海X公司单位犯罪行为负责并对其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