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严锋办理郑某军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2018年5月3日,被告人郑某军等人加强“海顺168”船前往我国领海个水域,向一艘不明国籍船只接驳成品油。经核定成品油系普通柴油,共净重832.056公吨,偷逃应缴税额2,144,352.42元(人民币)。经查明被告人郑某军作为般上管事,负责与对方船只联系并确认坐标,被告人郑某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后法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郑某军从轻处罚,判处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