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海关律师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服务电话:400-821-3848

走私案件两罪变一罪,走私税额1000余万元法院终判三年刑期

【发布时间】2022-10-13 14:55:48 【阅读数】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律师办理胡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法院采纳张严锋律师意见认定胡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仅认定胡某走私普通货物1187万元,减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某检察院指控胡某向走私团伙购买白糖用于转售,共计偷逃税款1187万元,另明知122万元白糖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向购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白糖用于转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明知涉案白糖系走私进口的情况下,仍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偷逃税额1187万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故应当数罪并罚。

       张严锋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胡某向各上家购买白糖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一致,应当认定为一罪。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的意见判决胡某仅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轻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

        

如需咨询海关法律问题,请填写下方表单,我们将在24小时内书面回复至您邮箱。

沪ICP备11024743号-5 昕搜营销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3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