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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7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29 14:05:26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9〕16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0-25 
【生效日期】2019-11-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7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子目2710.19的原产地标准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中子目2710.19的原产地标准同步修改。

经修订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25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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