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海关律师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服务电话:400-821-3848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06 10:22:59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19〕15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0-17 
【生效日期】2019-11-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进行优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大宗商品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

二、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并出具重量证书;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

三、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对申报情况实施抽查验证。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17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pdf

如需咨询海关法律问题,请填写下方表单,我们将在24小时内书面回复至您邮箱。

沪ICP备11024743号-5 昕搜营销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3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