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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1号(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8 13:50:20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19〕151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09-26 
【生效日期】2019-09-26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1号(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贝宁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贝宁大豆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docx 

海关总署

2019年9月26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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