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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97号(关于防止哈萨克斯坦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8 13:26:40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9〕97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19-5-24 
【生效日期】2019-5-24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97号(关于防止哈萨克斯坦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9年5月4日,哈萨克斯坦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曼格斯套州(Mangystauskaya)发生1起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哈萨克斯坦输入绵羊、山羊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哈萨克斯坦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哈萨克斯坦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哈萨克斯坦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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