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海关律师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服务电话:400-821-3848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56号(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监管证件扩大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9 13:51:46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19〕56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3-25 
【生效日期】2019-03-25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56号(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监管证件扩大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前期联网核查试点基础上,对《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监管证件全面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药品通关单》《药品进口准许证》《药品出口准许证》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上述证件,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签发的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三、报关企业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因海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网络通信故障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证件。

四、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五、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5日


如需咨询海关法律问题,请填写下方表单,我们将在24小时内书面回复至您邮箱。

沪ICP备11024743号-5 昕搜营销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3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