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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号(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06 14:48:20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企业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9〕15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1-10 
【生效日期】2019-1-10 
【效力】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号(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

为保障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加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监管,现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应带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该标记应包括生产企业代码。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实施代码管理,代码应体现生产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信息。

二、生产企业代码由大写英文字母C(代表“Customs”)和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阿拉伯数字代表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代码表见附件), 后四位阿拉伯数字0001—9999代表生产企业。如:C230003中,“23”代表南京海关,“0003”代表南京海关编列的顺序号为0003的关区内企业。

三、本公告发布前已获得代码的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可按原代码申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但需于6月30日前完成代码的变更工作。2019年7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原代码的包装性能检验申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直属海关代码表.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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