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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27 9:30:39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8〕173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11-21
【生效日期】2019-1-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此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审批时限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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