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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05 11:19:44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公告〔2018〕31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4-25
【生效日期】2018-6-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3年第29号公告,不再开展企业存单。对已开展企业存单的在保存期内的单证由企业按照2014年92号公告继续做好保管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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