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海关律师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服务电话:400-821-3848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25 16:36:05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8〕10 号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1-16
【生效日期】2018-1-19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8年1月19日起,在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现公告如下:

  一、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在税费支付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自行打印的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与海关打印的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同等效力。

  三、参与试点的业务现场范围,由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确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16日

如需咨询海关法律问题,请填写下方表单,我们将在24小时内书面回复至您邮箱。

沪ICP备11024743号-5 昕搜营销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3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