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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4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

【发布时间】2018-04-05 13:09:31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7)6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1日
【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4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格自贸协定》)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现将《中格自贸协定》实施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格自贸协定》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0”。《中格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和201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未实现电子联网”的“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进口报关单上享受协定税率商品的数量不得大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数量,且进口报关单上享受协定税率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应当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申报。

二、《中格自贸协定》项下格鲁吉亚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为格鲁吉亚海关;中国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支机构。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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