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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93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29 13:01:54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联合公告〔2017〕93 号
【发文机关】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10-30
【生效日期】2017-11-1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93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涉及工业品的158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取消涉及烟草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仅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上述调整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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