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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19 12:25:22 【阅读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7〕39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8-31
【生效日期】2017-9-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流程,简化监管查验作业环节,海关总署将取消收发货人在机检查验正常放行(即机检查验未见异常无需转人工查验)货物的《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在机检查验结束后,可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海关不再限定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二、可采取现场签字或事后集中签字的方式在上述《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事后集中签字不得晚于机检查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

  三、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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